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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转发(2011)第2号(2011.6.15)山西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2011-06-16 来源: 作者:

 


     为了更加科学、高效的使用参保大学生门诊统筹资金,提高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学生患者负担,方便学生就医和报销,现按照国家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根据《太原市关于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的意见》、《关于
2010年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大学生门诊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保险管理原则
大学生门诊、住院和大病医疗按照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由医保中心委托校医院“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行严格管理。当统筹账户基金不足或节余时,可适当调整学生门诊个人负担比例。
    二、校医院就医
    (一)门诊就医:学生普通门诊就医应首先到校医院。参保大学生在校医院就医暂定为个人负担20%,其余80%费用从统筹账户支付。学生在校医院就医时,先行支付全部门诊费用,保留收据。每年5月底、11月底以班为单位,在《原始单据分类粘贴纸》上粘贴《门诊医药费统一收据》,填写一式两份《大学生门诊医药费报销登记表》进行明细汇总,并交校医院财务室审核报销。如金额不符,以校医院审核金额为准。
    (二)住院治疗:学生在校医院住院治疗没有起付线,发生的医疗费用,学生个人负担20%,出院时即结算。
    三、转诊住院就医
    (一)校医院转校外首诊医院(武警医院、铁三局医院、煤炭中心医院等)
学生需要到上级首诊医院住院时,需持上级首诊医院的住院证、本人《太原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到校医院相应科室开具《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向医保科申请转诊编码,之后到上级首诊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携带《太原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首页复印件、住院发票、住院病历、出院证、费用总明细到校医院医保科审核,由医保专管员向小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销,后由校医院通知本人到校医院财务室领取报销医疗费用。
    (二)校医院转转诊医院(山西省省人民医院,山西省医科大学附属第一、第二、第三医院等三甲医院)
    学生需要到转诊医院住院时,需持转诊医院住院证、《太原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到校医院相应科室开具《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向校医院医保科申请转诊编码,之后到转诊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直接在转诊医院结账。
    (三)凡住院治疗,属转诊住院治疗者,除医院起付线及自费部分后,二级医院报销比例65%,三级医院报销比例60%
    (四)参保学生在校外就医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四、急诊住院就医
    (一)大学生发生急诊时,可就近急诊住院治疗。出院后,携带《太原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首页复印件、住院发票、急诊抢救证明、住院病历、出院证、费用总明细到校医院医保科审核报销,由医保专管员向小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销,后由校医院通知本人到校医院财务室领取报销医疗费用。
    (二)在太原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进行急诊住院治疗的,可在急诊治疗之后,持住院证、《太原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及时来校医院开具《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再进行住院治疗。出院时,在急诊医院按医保结账。
    (三)急诊住院医疗费用,除医院起付线及自费部分后,报销比例一律为50%
 
附件:1、《原始单据分类粘贴纸》
 2、《大学生门诊医药费报销登记表》
 
 
 
                         校长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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