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服务专区 / 规章制度

服务专区

山西大学初民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011-06-06

 
山西大学初民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山西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的有关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日常生活费用。学费和住宿费以计划财务处核定的数据为标准;基本生活费用以太原市规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标准。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定范围及比例
    审定范围为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分为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两个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为全院学生总数的30%,其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比例控制在学生人数的8%,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比例控制在22%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基本条件
1)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可提供的月均生活费;
2)生活简朴,无高档消费品或高档消费现象;
3)无吸烟、酗酒、赌博、挥霍浪费等不良生活习惯;
4)无违反校纪校规的不良行为;
5)累计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能申报。
(二)参考条件
1)孤儿、烈士子女;
2)身体残疾或重大疾病;
3)单亲且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
4)生源地低保家庭、农村五保户家庭子女;
5)当年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变故;
6)父母年老、残疾、久病,缺乏经济来源者;
7)家庭多子女上学,经济负担沉重者;
8)由于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者。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设立学院、班级认定组织,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院资助工作组。
学院资助工作组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组长、政治辅导员为成员,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审核及各种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
(二)班级资助评议小组。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政治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宿舍长及其他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公示。班级资助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评议工作及各种资助项目的评议工作。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开学时与学生综合测评同时进行;新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入学教育和军训期间进行。
(一)本人申请。将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在申请中详细写明。
(二)班级审定。申请学生所在宿舍、班级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原则,对提出申请的学生的日常生活进行考查核实,辅导员进行全面核实和确认,并在班级内公示。
(三)学院审定。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生情况和班级意见进行核实认定,确定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填写《山西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登记表》、《山西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录入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的学生可申请本学年提供的相关资助,包括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贫困生资格,并收回资助金:
1、吸烟、酗酒、赌博者;
2、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者;
3、违反学校纪律受校规校纪处分的;
4、因个人学习不努力在一学期内有两门课程不及格的;
5、被学院通报批评2次或2次以上的;
6、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的。
八、本办法由初民学院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初民学院
二○一○年九月